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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时间:2014-01-20    文章作者:信源资讯     浏览次数:42561     [打印本页]     [加入收藏]

 北京地区各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141月至3月开展2014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三)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项内容一致。
       
二、报送材料
        (一)对于具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5.0)的企业,取消纸质材料申报环节,只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模块中填报相关数据,生成年度监督检查表,并通过网络进行上报(申报流程详见北京年度检查管理模块中的北京市监督检查申报流程)。企业申报信息数据时需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社保登记证编码、查询流水号和校验码等信息,我委将通过社保局网站进行社保缴纳情况的核实。
       
(二)对于不具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勘察设计企业、城乡规划编制企业、军队企业需提交纸质的年度监督检查表资质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有效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各1本及复印件。
        2.
满足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有效执业印章)和身份证复印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可在网上查询的近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60岁以下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时间安排
        网络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220日,书面材料报送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五层503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今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2014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与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申报相挂钩,请企业按时上报统计年报和季报,凡未按规定要求申报201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单位,均不予换发相应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进行自动查重,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表前应自行对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如存在人员重复将不能顺利上报。已经离职的技术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在资质管理企业版中进行调离,调离后上报有关备案数据。
       
(四)对于201141日前申报设计资质并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标准中要求的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本次可按相应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上报并考核;对于201141日后申报设计资质并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按照设计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相应的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五)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备案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五、核查结果
        (一)对于监督检查合格且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年报的单位,换发2014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2014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且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市规划委网站公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和换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市场活动。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鹏、杨敏;联系电话:680344586805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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