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及《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为使全区工程勘察企业顺利完成资质换证工作,由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平稳过渡到新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将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基本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要求,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企业按照新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完成换证工作。事业法人单位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单位换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换证的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展开。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整合现有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并存的工程勘察企业结构体系。通过换证,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落实技术人员执业责任及企业质量责任,提高工程勘察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换证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丙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在换证范围。
四、换证的依据及标准
换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换证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五、换证程序
(一)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包括综合甲级及专业甲级)企业换证材料整理完毕后,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合格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二)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企业换证材料整理完毕后报工商注册所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属意见并加盖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初审意见应明确、详细。仅签写“同意”或“同意换证”意见,换证材料将被退回。
六、换证材料要求
所有换证材料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所附的《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整理。电子文件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软件网上申报,上报数据应与《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内容一致。
换证材料数量要求:《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两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页码。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人员应加盖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的,复印无效。附件材料应清晰、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退回换证材料。
七、换证时间安排
(一)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换证材料受理时间:2014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换证材料受理时间:2014年8月1日至9月30日。
换证期间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查换证企业工作场所、技术装备、技术人员及勘察质量情况。
2013年9月18日